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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科技人员自主性、积极性和创见性

--分组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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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最近看了2006年以后美国、欧盟、日本、德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的科技发展战略,除了他们都强调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竞争力,美国当然想要保持它在所有领域当中的优势地位,也罗列了一些选择的前沿方向外,都有一条,强调给青年人以更多的机会。因为科技创新以人为本,当然要发挥好老一代科学家的传帮带作用,也要发挥好中年科学家骨干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不断关注和给予青年科技人员发展的空间和条件。特别是35岁以下的青年人,要给他们以空间、机会、支持,要处理好老中青的关系。草案第51条讲到把青年科技人员、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女性科技人员等,在竞聘专业职务、参与科技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我认为这样提还不够。我建议单列一条讲一讲青年人的问题。

        韩启德副委员长说,第一,第16条关于科技奖励的问题。我国国家和政府的鼓励做得比较多,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我同意在相当长时期里仍应该继续保留国家、政府的奖励。我更同意在修订草案中提出政府奖励和社会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但第3款规定得太具体,规定了现在的四种国家奖项,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建议删掉第3款,这样既不妨碍现在过渡阶段实行的现在的办法,又有利于今后的改革。第二,第52条规定非常好,针对归国留学人员、外国杰出的人员制定了很好的办法。但第3款意思还不够明确。这一款仅提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在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三块之间流动,还是也包含企业和企业之间,科机构和科研机构之间,高校和高校之间流动,这里说得不清楚。建议第三款内容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合同法有所衔接,例如在最后增加一句话“要规范人员流动程序,保护知识产权。”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企业技术进步的基础是企业科技人员。但是现在许多有成就的科技人员和有作为的大学生都不愿意到企业。据我们了解,主要原因:(1)企业发展风险大,不如事业和公务员工作稳定。(2)待遇不一样,特别是退休和医疗待遇差距非常大,科技人员宁愿待在事业单位而不愿到企业去。(3)在企业里单位所有的观念比研究所重,科技人员常常被绑死,不利于其发挥更大的作用。(4)科技成果和职称评定有低人一等的感觉。企业对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的积极性不如科研院所(因职称与待遇挂钩,而企业挂钩不明显)。希望我们的科技进步法能体现如何解决上述的几个问题。

        程贻举委员说,第52条关于“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的规定,在我国现在放宽户籍管理的大趋势下,已经没有实际的意义了,建设将本条改为“国家鼓励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以及留学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许智宏委员说,我们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中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就是如何发挥在企业、科研单位和高校中的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国外的科研经费很大一部分是用于聘用人员的经费(包括研究生),而我们的科技投入往往是见物不见人,忽视对人的投入,这样在客观上也促使不少单位在经费使用上做所谓“合理不合法”的“弄虚作假”。实际上人是最关键的,无论是企业人员,还是研究院所和大学,如果人的积极性提高不上来,都会影响到我们的科技创新。

        吴德馨委员说,第52条,对于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研工作应该给予优惠。我觉得没有必要把“国外工作的人员”进行强调,因为国内也有很多优秀的科学技术人员,尤其是到边远地区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既然是杰出的科学技术人员,就不要分国内和国外等。应把“在国外工作的”删掉。还应该鼓励杰出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中西部地区或者是边远地区工作。现在我国形势很好,很多国外的科学技术人员都愿意回来。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的情况有很大不同了。

        方新委员说,第52条,“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这是讲引进人才,我建议规定得再细一点。

        王永顺(全国人大代表)说,第52条,讲到了吸引国外杰出人才回国和人才流动问题,我认为科技人才流动的问题是当前阻碍科技进步很重要的一点。我建议能否将有关科技人才流动的问题单独列一条,突出出来。因为人才不流动很难发挥作用。另外,是否可以考虑把政府机构也加进去。

        林兆枢委员说,1、第52条,第1、2款文字有点别扭,前面用“在国外……”,后面用“外国……”,这实际意思包括华裔、华人,如果第1款就是在国外的华侨、留学人员,主体就更明确了,还不如说“海外侨胞、留学人员中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这样更有利于团结海外华侨、华人。建议改为“海外侨胞和留学人员中高新技术人员回国……”,这样更有利于调动这部分人的积极性。这一款对引进人才讲了解决户籍问题、编制问题,但是现在我们感觉到回国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人员有很多具体困难和问题,是否在法律上能够提一句,有利于有法可依,促进政策的照顾。我建议在这里写上对回国人员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等问题给予适当的照顾。这样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就有了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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