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热议“机动车限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拥有的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机动车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利,同时也排放了大量的尾气。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民间组织对外发布大气污染的成因时,机动车尾气排放都榜上有名,且十分靠前。
为改善空气质量,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简称草案)用了大量笔墨,来强化机动车船的大气污染防治。其中,草案对人们高度关注的“机动车限行”作出了两款规定。在分组审议时,这两款规定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烈讨论。
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若草案的这两款规定尤其是第四十五条规定获得支持和通过,那么地方政府自主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包括实行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便有了法律依据。可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使用机动车的权利。对此,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是,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是不可取的,建议删去;退一步讲,即便不删或保留修改,那也应增加相应条件,并明确补偿措施。
审议中,李安东委员认为,“第七十二条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也是能够支持的。但第四十五条很可能就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王毅委员同样提出,“第七十二条是在重污染天气下地方政府有临时限制车辆运行的权力,这还说得过去。但实际上第四十五条中已经提出来常态化地限制车辆使用,这个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北京市已经提供了一个非常差的案例,过去,本来限号行驶是一个临时行为,最后结果使北京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加,很多家庭都是两辆车。现在又在讨论单双号运行,不说这是恶法,至少是一个不良条款,而且是无法解决空气污染的条款。这种条款不应列入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
吴晓灵委员说:“北京奥运会时为了保空气质量,实行汽车单双号限行,这对空气质量有好处,于是政府就开始热衷于采取行政措施限制车辆的行驶。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周末不限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因为公民的财产权就是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在使用权上,买了一个车,一个月有四天不能使用,其实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一个礼拜就这么一天,老百姓也就算了。现在北京要考虑长期采用单双号限行,老百姓买一辆车等于买了一半。现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买好几辆车,如果限行单双号就迫使更多的人再买一辆车。”
“建议删除第四十五条。”吴晓灵说,“我理解这一条的立法意图是说,机动车在污染比较严重的时候,可以采取措施进行部分限行或者禁行。但是这部法律第七十二条已经规定了,给了临时的处置权,那么第四十五条体现的是什么?是长期措施。作为一个长期措施,却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在她看来,长期的治理措施应该是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用经济手段减少机动车的保有量和马路上行驶的车辆等。
吴晓灵还提出具体建议,“应该提高拥有汽车和使用汽车的成本,让老百姓自主地作出选择,是用私家车还是用公共交通,而不是对他们所拥有的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经济手段可以有三种:一是拍卖车牌号,贵了怕什么,所有拍卖的车牌号费用最后都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二是提高停车的费用。三是限制空载行驶,鼓励拼车出行。”
“如果第四十五条是提供了一个‘常态化’限制和禁止的法律依据的话,那么这一条就很有必要进行论证了。”沈春耀委员表示,一旦机动车限行常态化,就意味着个人财产有一半的使用价值是受限和丧失掉的。可以不可以?如果确有必要,当然是可以的。关键是要把政策和道理说清楚,否则会引起很大的、不必要的消极心理预期,让人们感到无所适从。这是一个利益平衡问题。问题是“度”在哪里,“理”在哪里?需要有很好的政策说明。现在的第四十五条讲得似乎还不太清楚,可以理解成是临时的,也可以理解成是“常态化”和“永久性”的。这里只是说“可以”,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授权。
李安东、董中原等委员建议慎重考虑第四十五条有关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如果要写,也应该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有补偿措施。”“保留这一条的同时,应明确政府的补偿措施,否则政府的权力太大,私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立法应当妥善平衡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文/ 本刊记者 李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