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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水污染严峻形势 依法实施水资源战略

--在纪念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陈昌智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5月8日

同志们:

在我国水污染日趋严重、水资源日益缺乏、水生态系统不断破坏的严峻形势下,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纪念活动,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水安全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1984年5月11日审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以后,1996年和2008年对这部法律又进行了两次较为重要的修改。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前我国面临的水污染严峻形势,再一次把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到了议事日程。

三十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在政府有关部门、科技工作者、新闻工作者以及水资源保护志愿者的辛勤劳动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越来越深入人心,水污染防治法不断为人们所了解和重视,这部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在治理水污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发展方式粗放,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等还不合理,我国的水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重,水污染防治工作还将经受长期考验。我们今天举办这样一个纪念活动,既是对以往工作的一次重要总结,更是一次警醒和动员。

刚才几位同志的发言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讲的都很好。下面,我就从认清当前水污染严峻形势,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法治建设等方面,谈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水安全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是保障人类生存与发展最重要的物质资源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水资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未来我们仍然离不开对水资源的依赖。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是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全国年平均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农村有近3亿人口饮水不安全,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更为严峻的是我国的水资源利用仍然不合理,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力度,使全社会真正地重视水资源、水安全问题,不断改善我国水污染面临的不利局面。

二、充分认识我国水污染问题的严峻性

水污染是我国环境问题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总体上看,我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由污染带来的水安全问题。从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看,我国水环境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许多水域的环境容量仍然超载;虽然大江大河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仍有近十分之一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低于五类,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一些饮用水水源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地区城镇居民饮用水污染问题时有发生。水污染、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破坏三大水问题并存,构成了我国长期、复杂、多样的综合性水危机状况,最突出的问题是水污染。

导致以上状况的原因:一是经济发展方式粗放、技术水平低、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欠账多,工业、生活及农业污染物排放量过大等;二是地方政府责任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信息公开不充分、社会监督不到位、市场作用发挥不够、法治偏软、制度偏松、执法能力欠缺、投入不足等。虽然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制度,经过努力,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持续增大,但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必须深刻认识这种局面的严峻性和危害性,治理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不根本改变上述状况,水污染问题就难以根本解决,就不可能真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难以实现国家富强。

三、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法治建设,扭转我国水污染严峻形势

各级人大、政府以及环境保护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治理水污染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防治水污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和深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水污染防治法治建设的力度。

第一,进一步修改好水污染防治法,不断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规范。随着水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水污染防治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客观实际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全社会每个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行动起来,才能真正解决水污染问题,实现水安全。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明确各方面责任上还不完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面,法律规定也存在缺陷,应当予以修改补充。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提升了环境保护理念,补充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为水污染防治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创造了条件、提出了要求。全国人大环资委要提前介入法律的修改工作,希望国务院尽快将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环境保护法做好衔接。

第二,加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力度,切实发挥法律的功能。当前,我国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仍远超水环境容量,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一些地方工业污染的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城市河段黑臭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地下水超采、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个别地方和人员甚至把污水灌入地下。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制裁各种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加大对水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使执法工作起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在注重发挥法律强制功能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基础工作是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如:认真做好监测、应急、检查、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保证有关水污染防治各项税收财政制度的有效执行等。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审判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对造成国家水资源严重损失,特别是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应当依法严惩。我们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勇于担当、全力以赴,向水污染宣战。

第三,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监督工作。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就是一纸空文”。监督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是检查法律自身是否完善的重要措施。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积极发挥监督职能,围绕法律的重点内容和执法难点,监督和支持政府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水污染防治规划、标准制定、经费投入、科技研发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的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还应加大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司法机关在水污染防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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