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中国人大网现场图文直播。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
我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翔。欢迎大家来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下面由我向大家通报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海商法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的议案等。
其中,关于海商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海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适应海事实践的发展趋势,吸收借鉴最新国际公约精神,合理平衡有关方面利益诉求,进一步推动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海洋强国和海运强国建设,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船舶所有权登记状况查询的规定,二是完善船舶抵押权清偿顺位的规则,三是增加卸货港无人提货时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的规定,四是删除承运人识别的推定规则,五是增加相关反制条款等。
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加关于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规定。二是,进一步充实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规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和“协助调解物业纠纷”。三是进一步明确村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规定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四是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机构的任期,规定其成员可以列席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当向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关于网络安全法修改。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充实网络安全工作指导原则;二是增加促进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内容;三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一步做好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四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处罚规定。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修改。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对加快试点工作提出要求,二是明确在试点期限内提出修法建议。
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次审议稿。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污染防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充实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增加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内容。二是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三是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四是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标准,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船等排放检验造假的监管,明确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监督检查要求。五是增加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的内容。六是进一步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七是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八是明确取得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的条件。九是完善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制度。
根据各方面意见,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二是做好相类似违法行为之间法律责任的平衡。三是根据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的修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四是适当充实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法律责任。五是针对地下水保护、油烟污染、光污染等方面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六是进一步完善草案体例结构。将第一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通则”、第二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分则”,将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拆分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排污许可和排污口”、“其他规定”等三节。
此外,简要介绍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有关情况。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和规范检察公益诉讼依法开展,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起草了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案件领域和办案原则。二是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管辖。三是合理配置检察机关办案职权。四是规范完善诉前程序。五是规定审判与执行程序。
对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的起草、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有关方面负责人还将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届时请大家关注。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下面简要介绍部分法律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途径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吸收采纳情况。
一、关于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
9月12日至10月11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08人次提出的162条意见。同时,湖南长沙、新疆库车、西南政法大学等11个立法联系点积极反馈意见。社会公众和立法联系点主要就加强党对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处罚规定、加强法律衔接等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经研究予以吸收采纳。
二、关于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
9月12日至10月11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5人次提出的30条意见。同时,内蒙古鄂尔多斯、江苏海门、广东南沙、中国政法大学等6个立法联系点积极反馈意见。社会公众和立法联系点主要就推进试点具体工作、明确试点期限等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经研究予以吸收采纳。
三、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6月27日至7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共收到226人次提出的410条意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共收到396人次提出的2017条意见。
村(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还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大力支持。本届以来,刘爱英、陈东海、林华忠、陈春芳等8位代表领衔提出了10件关于修改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的议案,110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翟志海等74位全国人大代表、齐秀敏等72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分别提出对两部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我们还邀请盛弘、马化彬、曹琛、陈保超、邢卫兵等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有关立法专题调研和座谈。上海虹桥、天津小白楼、重庆沙坪坝、浙江丽水等3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刚刚向大家介绍的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内容中,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协助调解物业纠纷”等规定,就是吸收采纳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的具体体现。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9月12日至10月11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49人次提出的250条意见,另收到社会来信7封。社会公众对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的全流程安全监管、增强部门协同监管及信息共享、加强对个人购买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等提出了意见建议。近期赴河北调研时,我们前往全国人大代表所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等情况,邀请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一线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意见建议。
五、关于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9月12日至10月11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20人次提出的1859条意见,另收到有关方面来信94封。同时,我们向4位人大代表及北京金融街、江苏昆山、浙江义乌、安徽合肥、江西章贡、湖北襄阳、广东江海、四川双流等1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主要意见包括:一是完善管理人制度,二是充实债务人财产处置的规定,三是发挥债权人会议作用,四是优化破产重整制度,五是完善破产清算相关规定,六是完善特殊类型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合并破产等制度设计。
六、关于医疗保障法草案
6月27日至7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617人次提出的2562条意见,另收到来信20封。总的认为,制定医疗保障法,对规范医疗保障关系,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强化医疗保障监督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意见包括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细化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支持和待遇保障,明确定点医药机构义务和责任,强化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完善医保领域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等。
目前,上述几部法律草案正在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结合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还有一些法律草案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意见征求工作,我们将按照相关工作安排,择时再作介绍。
此外,还有两个情况向大家通报。首先,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率中央代表团到新疆出席庆祝活动,这在党和国家历史上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疆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这里,我结合这一重要时间节点和人大立法工作,介绍一些地方立法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新疆各族人民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全国人民心系边疆、倾力支援,改变了贫穷落后面貌,同全国一道大踏步迈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疆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法治新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环节。截至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73件,法规性决议决定和重大事项决议决定54件,各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204件,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近年来,新疆还积极探索推进涉外法治建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边境管理条例,颁布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法规,通过关于坚决反对美国涉疆制裁系列法、支持受制裁企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决议等,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驾护航。2015年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还积极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就城区路面防滑、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婚丧事宜移风易俗管理、餐饮服务业污染治理等问题出台地方性法规,坚持以人为本、问题导向,形式简洁灵活、务实管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胡地亚于孜镇人大主席团和库车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自治区设立2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各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14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推进民主立法。新疆各族群众通过联系点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工作,提出许多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并被吸收采纳。2024年9月我在记者会上提到过的一位来自新疆的全国人大代表卓娅·巴合提,是阿勒泰地区文博院的一位馆员,今年两会期间她走上代表通道,详细讲述了她立足本职工作、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积极建言献策的故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新疆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权利,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新疆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工作,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通过多种方式支持新疆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为共建中华民族共同体、书写美丽新疆新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同时,今年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10周年。9月28日,赵乐际委员长在北京朝阳联系点调研,走进南磨房乡人大代表之家(立法联络站)同代表、群众深入交流,强调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夯实人大工作的民意基础。近期,法工委联合办公厅新闻局组织举办了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10周年宣传活动。法工委孙镇平副主任等与媒体记者座谈,介绍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主要历程和进展成就。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设有5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覆盖31个省区市,带动省市两级人大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7800多个,就214件次法律草案、立法规划稿以及备案审查工作征求意见66000多条,其中许多真知灼见被吸收采纳。基层立法联系点为各界人士表达立法诉求、反映社情民意、凝聚民心民智提供了畅通渠道,让群众的“金点子”搭上了“直通车”。我们还组织部分中央媒体记者赴天津、广东多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走访调研,深入了解并积极介绍地方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典型经验和显著实效。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沟通联系,共同推进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共同讲好全过程人民民主故事,让立法工作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在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修改当中如何体现进一步强化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出重要论述,强调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2023年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2024年首次召开中央社会工作会议等,都是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重要决策部署。
修改村(居)委会组织法,明确村(居)的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委会行使职权;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村(居)委会主任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委会成员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需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等,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确保党在基层治理领域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村(居)委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两部法律草案如何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精神,在保证村(居)民民主权利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创新更加活跃,基层自治活力进一步增强,充分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有效性。修改完善村(居)委会组织法,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这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总结各地换届选举工作做法,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充实完善选举程序。三是,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民主协商的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四是,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增加对居委会主任开展民主评议、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近年来海上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此次海商法修订草案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污染责任承担等方面,是否结合国际公约和我国实际做了调整完善?
防范和治理船舶油污,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对此,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公约,我国参与的主要是《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此次海商法修订,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并结合我国海事领域多年来的实践情况和成熟做法,规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与基金制度、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等制度,既对我国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从制度层面作出了回应、提供了保障,又落实了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主要制度和义务。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网络强国建设,促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这次网络安全法修改对此有哪些回应?
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设有多个分编,也是法典草案条款最多的一编,这一体例结构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污染防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结构上分为九个分编,这一体例结构,首先考虑的是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除通则以外,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分别针对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化学物质和电磁辐射以及光污染八种不同污染类型,整合了现行各单行法的相关规定,构建了覆盖传统污染类型与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制度体系,旨在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系统性制度供给,突出了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鲜明特征。
为防止生态环境领域“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有何考量?
常委会初次审议期间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污染防治领域各单行法制定时间不同,有关罚款金额的规定区别较大,在编纂法典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污染防治领域罚款金额的平衡,要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我们认真研究了上述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同时保持相类似违法行为之间法律责任的平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二是将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的适用情形,明确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三是总结执法实践情况,对部分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规定,区分不同违法主体、违法情形,调整计罚标准,作出相应修改完善。四是将有关污染物排放口、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事故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予以统一。五是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等法律责任,使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监测的法律责任大体平衡。六是参照危险废物有关违法的罚款数额,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罚款数额进行调整。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