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时
地点: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前门西大街1号)一层代表接待室
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人大网现场图文直播。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中国人大网现场图文直播。
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2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慈善法修正草案、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2023年8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四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注册资本制度相关规定。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预留空间。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二是,强化职工民主管理,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三是,完善股东权利保护。增加失权股东救济程序,增加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完善双重代表诉讼程序。四是,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作为等比例减资的例外情形。
关于慈善法修改决定草案。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对慈善法修订草案和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二是,针对实践中慈善募捐活动存在的问题,完善有关募捐成本以及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引导慈善组织规范开展募捐活动。三是,严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一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规定。四是,明确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需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促进平台规范有序发展。
关于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三次审议稿)。2023年10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立足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树立“大食物观”,完善食物供给体系,让人民吃得饱、吃得好、吃得放心,明确规定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二是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制度,草案作出衔接性规定,为改革留有空间,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三是在构建粮食安全供给体系中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明确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在规定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四是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将粮食安全工作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相结合,在规定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增加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的规定;同时增加提高为粮食生产者提供社会化服务水平的规定。五是落实有关改革要求,明确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7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在草案第一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二款、第二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二款中增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这样,符合规定的同类营业和有关关联交易不构成犯罪,与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衔接。二是完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将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准确界定和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对原规定进一步修改整合,准确、妥善划定从重处罚情形。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这个草案是对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修改完善而形成的,实际上属于修法性质。会后,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座谈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148人提出的43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3封。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按照本法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定位,处理好有关法律之间的适用和衔接问题。
二是,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完善应急指挥体制和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要求,完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急响应制度,规定协同应对机制。三是,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明确发布预警的内容及渠道。四是,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物资等的储备、运输、保障制度,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积极作用。五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中的权利保障,完善对特殊群体的优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紧急情况下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六是,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今年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发展的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增加规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二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成员”的定义,增加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涵盖“城中村”等情况;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参加成员大会,方便外出务工的成员线上参会,行使权利;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为成员身份认定和其他纠纷的仲裁机构,以充分发挥该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同时明确章程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增加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
关于监督法修正草案。监督法是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有必要认真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监督法作出修改完善。
草案涉及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核心理念,增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指导思想,明确人大常委会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原则,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二是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三是完善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机制,明确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金融工作的监督;四是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五是完善人大备案审查制度,明确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健全对司法解释的审查机制和程序;六是增加规定专题询问。
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重要指示精神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海关总署牵头起草。202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坚持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二是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制度。三是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四是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五是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都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备案审查制度优势和独特功效日益彰显。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大监督纠正力度,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本次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年来开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和审查的工作情况;督促制定机关纠错改正的典型事例案例;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2024年工作的初步考虑。
关于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的起草、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有关方面负责人将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不再一一介绍,届时大家可参阅会议文件。
近期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下面简要介绍2023年10月25日至11月23日期间部分法律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
一、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在中国人大网共收到310人提出的494条意见,另外收到来信2封,截止日后又收到2封。此外,还收到一些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部分地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转来的意见。社会公众主要对完善“大食物观”有关表述、加大粮食生产补贴、支持农业机械产业发展、提高粮食综合利用效率、强化储备粮食的轮换监管等,提出了意见建议。部分意见在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已有所体现。
二、慈善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在中国人大网共收到670人提出的1114条意见,另外收到来信10封。社会公众主要就规范合作公开募捐活动、加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以及完善促进措施、加大表彰力度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法工委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联系点工作人员踊跃参与,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好建议。比如,天津小白楼联系点工作人员一边走街串巷,征询社区群众关于慈善法修正草案的意见,一边走访社区视障患者和社会求助、优抚对象,深入了解当前实践中慈善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法工委递交了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山东黄岛联系点不仅通过“导航进站、智链万家”系统在线上征集意见,还实地调研走访、召开多次座谈会,与市民群众、人大代表、区民政局和区残联等部门进行交流,对法律草案条款逐条梳理研究,共征集建议82条。部分意见已吸收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当中。
三、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在中国人大网共收到713人提出了1804条意见,另外收到来信11封。主要意见建议包括:完善传染病病种规定,完善传染病报告和监测预警机制,强化科学防控、依法防控和权利保障,加强传染病防治科学研究和队伍建设,以及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
四、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在中国人大网共收到1660人提出的3946条意见,另外收到来信57封。主要意见建议包括:完善文物的定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优化文物保护审批程序,完善民间收藏文物管理制度,等等。
目前,我们正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下一步,将结合有关意见,做好草案继续审议的相关工作。
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立法过程中,如何处理与专项应对等专门规定的关系?如何总结经验,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针对性、规范性?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是突发事件应对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该法所称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涉及与有关法律之间的适用和衔接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做到相互衔接、并行不悖。从实践中看,适用和衔接问题主要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本次修改拟在总则中明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本次修改总结实践经验,拟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中的权利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报告、信息发布、新闻报道、预警、应急响应等制度,增强本法针对性、规范性。
请发言人介绍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
2023年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对本届立法工作进行统筹谋划,提出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稳中求进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截至10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5件,修改法律5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9件,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还将审议、通过一些法律案。2023年立法工作有以下特点:
一是,立法工作计划完成率较高。《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继续审议、初次审议项目35件,年内将完成27件,完成率为77%;此外,还根据计划安排审议预备项目1件。除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惯例不安排法律案外,6次常委会会议共审议法律案37件次,平均每次会议审议法律案超过6件次。
二是,立法工作承接有序。合理安排上一届结转立法项目,年内可通过或者继续审议14件,占比近80%。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安排已经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谋划好明年各项立法工作。
三是,立法修法项目份量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修改立法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拟审议监督法修正草案。加强涉外法制建设,制定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修改反间谍法、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推进高质量发展,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拟争取通过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和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或者继续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及相关税法草案。加快民生和社会领域立法,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爱国主义教育法,拟争取通过慈善法修正草案,审议学前教育法、学位法草案和文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等。此外,还修改了行政复议法,拟争取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等。
本次刑法修正案调整了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请问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行贿不禁,受贿不止。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加强犯罪惩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施行后,有关方面应准确把握修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同时,从社会面上来说,任何人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决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涉民营企业的有关犯罪作了新的规定。这对于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保护民企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有何显著作用?
近些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相关腐败犯罪作出规定,这些行为也逐渐在民营企业中出现和增长,需要依法惩治。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修改这方面规定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65件,其中很多是来自企业的代表、委员,此次刑法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他们的意见建议,包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陈志列、徐冠巨、杨兴平、冯琪雅,以及多次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的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陈锦石,十二届、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高彦明等。
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2023年7月14日,中央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确要求。这次修改刑法,将现行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对国有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犯罪扩大到民营企业,同时立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情况和特点作出规定。目的是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的“损企肥私”行为,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我们关注到,新修改的立法法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中新增了一项“基层治理”,请问实施以来地方立法在这一方面有哪些新发展,应当如何加强这方面地方立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立法法,充分考虑设区的市的特点和地方创新基层治理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健全基层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
据初步梳理,修改后的立法法施行以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出台了500多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包括文明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社区治理、养犬管理、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等近80件涉及基层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取得了积极效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还出台了一些涉及基层治理的政府规章。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近年来,一些基层治理问题,如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养犬管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等,引发社会关注。此类基层治理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不同地区或者不同人群利益诉求可能会有差别,统一认识及立法解决问题的难度较大。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难,积极推进基层治理立法。同时,要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要符合宪法法律精神,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符合人民群众需要,真正做到接地气、有特色、真管用。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也将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指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请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进一步的完善?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我们在立法调研和草案研究修改工作中高度关注的问题。此次拟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稿在此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一是,为防止外嫁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两头空”,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在草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今年制定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提出,要积极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请问这项工作目前进展如何?
法典编纂是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2021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 党的二十大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赵乐际委员长在讲话中强调,要总结民法典编纂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法典编纂工作机制,确保完成法典编纂任务。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项艰巨的立法任务和系统工程,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律,而是以法典化的方式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增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稳步、有序地积极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
我国建立了粮食储备制度,调剂丰欠、平衡供给,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但是,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具有复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征,农业生产也面临着不利天气等风险,影响粮食生产者收益和粮食供给。请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在更好地应对灾害风险等不利情形,保障粮食生产收益和供给平衡方面,有何针对性规定?
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也是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起到保安全、调供需、稳市场的重要作用。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收储制度,提高抗风险能力等方面,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一是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黑土地优质耕地资源的保护;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技术及间作套种等种植方法,提高粮食单产水平;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二是促进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增加规定自然灾害、生物灾害防御防控及其技术研究应用的有关规定。三是规定可以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并明确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我们关注的是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起众筹、募集捐款的问题。请问发言人,慈善法修改对个人求助行为和提供个人求助信息的平台分别作了哪些规定?有意见认为这只是第一步,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制度对相关规定予以细化落实,才能让整个行业真正得到规范发展。请问立法机关对此有何考虑?
现行慈善法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为个人在一定范围内求助、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超出了社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引发公众质疑和负面舆情,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亟需在法律中对相关活动作进一步规范。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考虑各方面意见,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对个人求助行为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作出规定,一方面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同时,考虑到有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定,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制定具体规则,对求助信息发布和查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请问慈善法修正草案对于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慈善组织监管,有哪些具体规定?
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是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此次慈善法修改的重要内容。草案从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一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三是,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四是,明确慈善组织应当遵循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将慈善财产充分、高效运用于慈善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募捐成本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此外,还进一步严格慈善组织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粮食质量安全是社会关切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保障人民群众吃得饱的基础上,为了让大家吃得安全、吃得健康,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保障粮食供给,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草案规定国家完善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体系,要求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并明确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此次修改,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一是防范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明确规定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二是针对过度加工造成的营养流失、粮食浪费等问题和完善供给体系要求,规定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三是随着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和农产品功能用途拓展,人民群众对营养健康的杂粮的消费需求增多,这次修改完善杂粮的范围,增列了人民群众需求较大的杂粮品种。
请问发言人,为进一步强化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修订草案在股东查阅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方面有哪些修改完善?
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增加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规定,保障中小股东更好行使股东权利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草案四次审议稿拟增加股东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同时,拟完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增加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不断加强。请问此次制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将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将近年来党中央部署要求、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和制度建设成果固化,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方向指引和制度支撑。
决定围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出发,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完善。坚持有件必备,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备案范围,加强备案工作;坚持有备必审,聚焦解决怎么审、审什么的问题,明确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思路和重点,完善审查方式和机制,细化重点审查内容;坚持有错必纠,完善纠正和撤销的程序机制,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作用,增强备案审查纠错刚性,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在具体制度机制上,决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进一步完善审查程序机制,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完善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等制度机制;持续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讲好备案审查故事。此外,决定还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地方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借鉴指导。
请问为了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慈善法修改规定了哪些具体促进措施?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这为促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也是这次修改慈善法的重点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二是,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鼓励社会力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鼓励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四是,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