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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金和等代表建议:建立错案查纠奖励制度

浏览字号:        日期: 2008-03-1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许金和等福建代表团代表日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立错案查纠奖励制度的建议。

  建议指出,自从我国司法机关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来,广大司法人员能够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尽量减少错案多办“铁案”。但也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错案得不到及时查纠。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很难执行“疑罪从无”的办案原则。审判机关一旦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就要承担错案责任,各项年终考核评比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各项工作成绩将“前功尽弃”,单位不能受奖、个人不能得奖。错案得到纠正了,错案责任人自然受到追究,但发现和纠正了错案的有功人员往往没有得到任何明显的好处,反而得罪了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后被证据证明有罪或者发生其他案件,有关人员就会担待“放纵”的嫌疑和责任。因此,一些错案往往得不到纠正,当事人蒙冤受屈。可见,只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没有错案查纠奖励制度是不行的。

  许金和等代表建议:第一,建立错案查纠奖励制度,对及时发现和依法纠正错案的司法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激励、鼓励和奖励,确保公正司法。第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非故意非主观而办错案的司法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区别处理,不能因为一个错案而否定整个机关和办案人员的所有成绩。 (记者 黄世宏)

  来源: 福建日报 2008-03-17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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