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确定了听证这种民主制度,诸多法律、行政法规也或多或少的规定了听证这一民主制度。但对听证程序具体的细节操作和实施步骤却规定的非常笼统和宽泛,没有一个具体实施的标准。”为此,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傅延华提出议案,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法》。
傅延华代表说,听证程序是权力(行政)机关作出某项决定之前给予当事人就有关事实发表意见的机会,是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权力(行政)目的的程序。法律设立听证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赋予权力(行政)决定影响的一方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主权利,听证程序就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充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程序保障制度,我国已经确定了听证这种民主制度。诸多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都或多或少的规定了听证这一民主制度。但是,这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听证程序具体的细节操作和实施步骤却规定的非常笼统和宽泛,没有一个具体实施的标准,很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操作。
为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傅延华代表提出应尽快制订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法》的议案,同时由国务院尽快制订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实施条例》,要有科学具体的、便于操作的量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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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沈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