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发展和普及,网络虚拟社会犯罪也应运而生。近年来,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抢劫、赌博、组织介绍卖淫等类型犯罪日益频繁,犯罪形式也不断升级,给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杨梅喜提出了关于建立健全网络犯罪立法的建议。
那么,网络犯罪有什么基本特征呢?杨梅喜代表认为,一是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超时空性,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化,匿名和化名现象充斥网络世界,网络犯罪分子可通过服务器对某个目标实施远程犯罪,其行为可以瞬间完成、不留痕迹,取证困难,即使找到证据,也常因人机分离而无法抓获犯罪分子。二是互联网的国际开放性使网络犯罪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点发生。犯罪分子可以在任何国家、任何角落针对全世界范围内任意网络用户实施犯罪,不受任何时空限制。三是网络虚拟社会犯罪具有低成本、低风险性,实施虚拟社会犯罪可以极低的成本投入实施犯罪,并容易逃避打击。四是犯罪主体呈年轻化、智能化发展趋势,近年来,网络虚拟社会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迅速增加,互联网成为许多“问题少年”组织帮派,教唆、策划犯罪的重要平台,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的趋势。
“虚拟网络空间已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杨梅喜代表对记者说,网络的隐秘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较高程度的保护。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隐匿身份,使其真实身份很难暴露,导致警方难以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控制在目前情况下很难有效执行。互联网上的犯罪信息沟通往往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而犯罪资金的转移往往是通过信用卡和银行转账来完成的,公安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很难像传统的办案方式那样人赃俱获,从而给打击虚拟社会犯罪活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针对目前网络虚拟社会犯罪日益高发的态势,以及防范和打击网络虚拟社会犯罪中遇到的难题,杨梅喜代表建议,从强化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网络犯罪立法入手,完善相关法律。如明确《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案标准,扩大界定网络犯罪范围;在《治安处罚法》中加入对不够刑事处罚或无需用刑法规制的一般网络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明确网络犯罪中最关键的电子证据应有的法律地位。条件成熟时,建议采取单独立法形式对网络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打击。特别是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方面,要制定有效的法律,建立起全面、有效、结构严谨的新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