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在审议时指出,突出维护统计的真实性是本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当前,要通过增强统计管理体制的独立性、提高政绩考核机制的科学性、强化《统计法》的法制的刚性,保障统计的真实性,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进而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辜胜阻指出,本次修订草案一个突出的亮点就是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将“真实性”置于首要位置。统计信息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具体反映。只有首先保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才能真正充分发挥出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真实的统计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和依据,统计信息失真将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使政府的决策偏离实际。同时,失真的统计信息势必背离公众的感受,日久会极大地影响统计信息的公信力和政府的形象。与现行的《统计法》中“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表述和2008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中“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一致性和完整性”的表述相比,本次修订草案格外关注统计的真实性问题,是为一大亮点。
辜胜阻主张,防止统计失真,保障统计的真实性不仅要增强法制的刚性,更需要体制、机制上的完善。具体来讲,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要从体制上增强统计管理工作的独立性。体制问题是保障统计真实性最关键的问题,体制的独立性不解决,内容的真实性就难以实现。当前,统计工作的独立性还存在很大的不足,抗干扰的能力较差。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统计系统的人事任命(帽子)、财政经费(票子)都受制于当地政府,这就使得统计部门很难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因而,保障统计的真实性迫切需要完善统计部门的管理体制,增强管理体制的独立性,使统计工作能够真正摆脱行政的干预和干扰,实现统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改变“层层作假,按需报数”的统计造假局面。
二要增强政绩考核机制的科学性。统计失真现象与当前的政绩考核机制不够科学有直接关系。一段时期以来,GDP成为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受这种政绩考核机制的“引导”,一些地方官员或者迫于考核的压力,或者为了编造政绩,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干部政绩考核往往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指挥棒”、“风向标”,建立科学、全面的政绩考核机制是制止“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现象的重要保证。当前,增强政绩考核机制的科学性要改变现有的“唯数字观”、“唯GDP观”,使政绩考核从生产建设型的指标转型到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型指标上来,并把考核重点放在干部工作的实绩上。
三要增强法制的刚性。现行法律对数字造假等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并且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操作性不强,致使违法成本较低,法律威慑力不够,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有人甚至称现行的《统计法》为“软法”。由此可见,要保障统计的真实性还要对统计违法行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并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应当认识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强化执法力度,真正增强《统计法》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