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志坚、李新良主持会议。李新良副主任委员就座谈会达成的共识进行了总结。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焕文,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崇斌出席会议。有20位领衔代表出席座谈会。
通过讨论和交流,与会领衔代表认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有很强的地域性。完善村民自治立法,要发挥我国多层次立法体制的优势,为地方立法留有一定空间。目前,我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中细化选举规定,效果是好的,也为不断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积累了经验。今后,各地还可继续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本地区村民自治不断发展的需要。
与会领衔代表认为,村委会组织法是一部保障广大农民依法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法律。“四个民主”是一个有机整体。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面推进民主选举、全面推进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民主管理、全面推进民主监督。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整体推进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使“四个民主”全面、健康、协调地向前发展,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因此,目前还不宜为规范村委会民主选举,单独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选举法,以免人为割裂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机联系。
与会领衔代表认为,与我国现行许多法律一样,村委会组织法既有许多实体性规定,也有许多程序性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完善村委会选举办法,属于完善程序性规定,是可以通过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实现的。同时,随着农村形势的不断发展,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村委会组织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村民自治实践的要求,应当适时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与会领衔代表认为,全国人大内司委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就如何办理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关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选举法的议案进行座谈,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全国人大代表的尊重和对代表议案的重视。座谈会的召开,既使承办议案的专门委员会直接听取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又使各位领衔代表了解议案承办单位办理有关议案的一些思考,加深了相互沟通和理解,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好这些议案,奠定基础。领衔代表们认为,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有利于加强议案办理单位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沟通与交流,有利于提高代表议案的办理质量,是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的好形式,希望将这种工作方式继续坚持下去。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 2005年7月4日 责任编辑 崔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