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Recital 56.
[2]第12条。
[3]第12条规定第1款规定:
(1)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 (i)未经许可删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ii)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删除或改变权 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
[4]17 U.S.C.§1202(c) (2002).
[5]根据《欧盟著作权和相关权指令》第7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管理信息是指,“权利人所提供的被用来识别本指令所指或《96/9/EC号指令》所规定的特殊权利所包含的作品或其他受保护客体、作者是或其他权利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或其他受保护客体的使用期限和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这些信息的数字或代码”;这些管理信息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附于该指令所指或者《96/9/EC号指令》所列的作品或者受保护客体的复制件,或者在这些作品或者受保护客体在公众传播时显现。
[6]Article 2.
[7]参见著作权法第47条。
[8]WIPO doc., CRNR/DC/5, notes 23.08.
[9]17 U.S.C.§1202(a)(b) (2002).
[10]唯一一种主张虚假的权利管理信息与改变后的权利管理信息存在区别的解释就是,前者只是针对未使用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或其他受保护客体而言,而后者是针对已经使用版权管理信息的作品或其他受保护客体而言。实践中,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至少要表明其名称或者相关作者或表演者、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名称。也就是说,实践中任何权利管理信息都不使用的现象少之又少。
[11]Article 113(3).
[12]参见著作权法第47条。
[13]参见《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5条。
[14]WIPO doc., CRNR/DC/5,Notes 14.05.
[15]17 U.S.C.§1202(e)(1)(2002).
[16]17 U.S.C.§1202(e)(2)(2002).
[17]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5条。
[18]17 U.S.C.§1202(d)(2002).
[19]Section 116(c)(B).
[20]Recital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