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立法工作>>最新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6-10-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来源: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