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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4-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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