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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可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前选任人民陪审员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5-03-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最近,我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请问:县级人大常委会可否在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前任免人民陪审员?(某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2月24日)

        答:为了做好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准备工作,保证人民陪审员于今年5月1日起依法履行职权,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5月1日前依法任命人民陪审员。(2005年3月1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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