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有的戒毒体制中,具有强制性的戒毒措施包括“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两种,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来负责实施。在草案一审稿中,基本保留了原有体制的规定,只是将名称分别改为“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建议统筹整合国家戒毒资源,实行统一的强制性隔离戒毒体制。
来源:《人民日报》 ( 2007-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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