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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8-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吕诺、齐中熙)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提高仲裁机构的效能,草案在整合现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区、县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  

        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劳动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依法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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