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0月15日讯 记者王斗斗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此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出了补充和修改。
司法解释补充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9项罪名。修改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4项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