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2010年1月1日起,《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个《办法》是嘉兴市首个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行政性规章,它的出台也是近年来嘉兴市人大对文化大市建设不断监督、积极推动的结果。
《办法》规定,在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经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支持和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
《办法》明确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层层落实到县(市、区)和镇(街道)、村(社区)。规定市、县(市、区)应成立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组建起专门的文保通讯员和业余的文保志愿者队伍。在经费方面,则规定设立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与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一方面争取政府资金安排,另一方面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在政府资金这一块,《办法》明确规定,每年需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可用部分中安排不低于2%的经费,专项用于文物维修;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用于旅游观光的,将从相应的门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收入作为文物日常维护经费。
据悉,2008年9月,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在对市文化局工作评议时建议,要结合创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在执法力量、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设立文保专项经费,并确保政策规定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一定的比例用于文物保护。2009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又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我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情况的汇报,建议政府要着眼长远实施好历史文化保护工程,完善市本级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制定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等。(嘉兴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郑洁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