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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连续3次擅自不参会须辞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浙江日报杭州9月19日讯 (记者 毛传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稿)》,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连续3次擅自不参会须辞职。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改将着重就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应责任,强化守则的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常委会工作的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常委会工作既是组成人员的一项政治权利,更是一项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要进一步深化对常委会工作的认识,正确处理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增强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常委会委员依法出席会议、开好会议,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至关重要。”这位负责人表示,为有效执行会议制度,对守则修改稿有关请假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增加可以操作的规定。其中规定,“一年内,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委员,应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未经同意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来源: 浙江日报 2008-9-20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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