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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程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3-0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程序

  (2009年2月24日天津市河东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职权,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河东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地评价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议题建议:

  (一)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议题建议前,应当同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交换意见。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着眼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经与提出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综合平衡后,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通报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可以对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作个别调整。年度计划作个别调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

  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或者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专题调查研究,或者通过其他形式了解有关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四十日前,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的现状,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专项工作报告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的意见,应当作出回应。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的五日内提出意见并予以反馈。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视察、调研情况提出初审情况报告,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七日内由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完毕。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时限。必要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记录,可以作为审议意见的附件。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发文件,送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审议意见送交后三个月内,应当了解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限,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送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决议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不满意,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二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和作出的决议,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通过区人大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程序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施行。

  来源: 北方网 2009-03-02
责任编辑: 杨胜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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