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们在讨论修改意见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2日电(记者 尹育培 实习生姚雯)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司委关于《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后,9月22日下午,常委会委员们就此条例修改部分和相关情况进行了分组审议。表明此条例已进入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
据了解,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中首次审议了《条例草案》。在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时委员们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委员纷纷表示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以来行之有效,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的加快,企业基层民主正朝着好的方向发展,这部条例的可操作性较强。
在当天会议上,委员们再次就《条例草案》提出实施修改意见。委员焦烽就提出,目前社会上有很多关于上市公司有许多法律法规,而上市公司的最大权力是股东大会,但是股东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还存在一定差异,所以他建议试行该条例以有更多时间完善条例;委员文心田则指出《条例草案》中企业的划分和规定非常到位,但是对事业单位的划分却只笼统一指,他建议可以对事业单位划分更为仔细一些。
相较前两次审议,这次不少与会代表表示条例已经足够成熟。《条例草案》中第二十四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也完善了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