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第二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条)代表是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应以选民的意志为意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能把人大代表的职务当作一种光环、一种护身符以及谋私利的工具。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应该具备以下几种意识:
(1)强烈的民本意识。以民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要求,人大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选民选举产生,受选民信任,应责无旁贷的执政为民。不能打着“人大代表”的旗号,行谋私利之实;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为自己服务的工具;不能以“代言”的名义,发表“自己”的声音。要象温家宝总理那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只有用心聆听,才能听到群众的心声。
(2)正确的权力意识。要正确认识权力从哪里来的,解决好为谁掌权、如何用权的问题。人大代表的权力就是维护人民的权利,对群众一切合法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都要勇于履行一个代表的职责,充分尊重,大胆捍卫,依法维护。
(3)良好的法治意识。代表法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三条)代表既要模范遵守法律,又要监督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为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献出自己的力量。
(4)始终的平等意识。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代表来自群众,既是群众的代言人,在素质要求上要比一般公民要高要严格,又是群众的一员,除了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之外没有任何特权和其他超出的权利,只是比一般公民多了一些义务和责任。具有了平等意识,而不是凌驾于群众之上,才能真正设身处地、身临其境、推心置腹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
(5)能动的履职意识。代表是实实在在的职务,人大代表要有强烈的履职意识,不能当会议期间的“举手代表”、闭会后的“甩手代表”,要充满热情而充分地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参加各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视察调研活动,把履职融于日常生活工作之中,事事处处时时刻刻不忘身上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做一个负责任的代表。
(6)理性的思维意识。理性思维是一种理智思维,是一种科学精神。具有理性思维,人大代表才能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理清脉络、找出规律、想出对策,才能在利益平衡、价值选择和重大问题上,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从大局出发,跳出个人情绪、私利和偏见的窠臼,升华到科学理性的境界。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