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8月28日设立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强劲步伐,已走过了30年光辉历程。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把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为重大责任,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根本目标,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
一、地方立法成绩显著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决策紧密结合起来。30年来,先后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和条例296件,现行有效246件。其中,宗教事务、人民调解工作等方面立法走在全国前列,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提高立法质量,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细致工作:一是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深入分析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使立法工作努力适应全省发展要求。二是重视制度建设,增强立法的计划性。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确定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原则和范围,规定了拟定、审议、通过、公布及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立法计划、立法协调、扩大立法民主、立法技术规划等制度,并做到届届有立法规划、年年有立法计划,不断推进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积极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强化立法调研、论证、起草、效果评估等各环节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不断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首次举办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迈出了省级立法听证新步伐;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了立法效果评估工作,使立法工作逐步由重制定、重规范向重施行、重实效方向迈进。
二、监督工作实效增强
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预算审查监督等手段,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30年来,先后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400多项工作报告和工作汇报,对230多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保障了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省的正确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省人大常委会为强化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进行了积极探索:省七届人大常委会总结监督工作经验,制定了监督工作条例,对实施监督的基本原则、对象、范围和内容、程序、方式以及违法责任和处理等作出规定。监督法出台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提出并报请省委批转了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意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我省监督法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使我省人大监督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为强化人大监督职能、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自九届以来,常委会开始实施跟踪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有关方面工作,使人大监督工作向更深、更实的方向迈进。
三、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权充分行使
省人大常委会把贯彻党的主张同代表人民意志有机统一起来,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30年来,先后做出了关于机构改革、依靠科技进步振兴青海经济、减轻农牧民负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院执行工作、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加强信访工作等决议或决定。为强化重大事项决定职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制定了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内容、范围、决定程序和督察工作作了规范。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有机结合,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推进全省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常委会始终坚持认真细致的态度、严谨的法定工作程序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既保证了党委意图的实现,又充分发扬民主,做到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统一。为了依法行使好任免权,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规定》,在人事任免范围和任免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之后,该规定经过省八届、九届、十届人大常委会数次修订后,进一步完善了程序,改进了工作,从制度上保证了人事任免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
四、代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30年来,常委会为加强代表工作,突出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组织在青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同时,根据代表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组建专业代表小组开展相关活动,发挥了行业代表的优势和作用。二是积极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督促“一府两院”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和政情通报制度,凡我省改革和发展重大措施出台后,都及时组织召开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并认真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重要工作和活动,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省人大代表办法》,加强同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向代表寄送有关资料,开展代表“直通车”、代表约见厅局长等活动。三是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常委会根据《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对代表议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代表建议则会同省政府联合召开交办会,落实承办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并采取重点建议重点督办、表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等措施,督促和激励承办单位加大办理力度,力求代表建议落到实处。四是努力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代表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人大业务知识培训,成立代表工作专门机构,规定并落实了各级代表的活动经费,积极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
五、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选举工作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工作,积极推进选举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30年来,成功完成了24次省、州、市和县(区、市)、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选举产生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了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并选举产生了其他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保障了全省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力推进了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了使选举工作规范化运作,常委会设立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就是1980年初出台的《青海省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1983年根据《选举法》和我省选举工作实际,又制定了实施选举法细则,后经多次修订和完善,为我省选举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六、常委会和机关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30年来,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转变工作作风,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常委会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积极帮助基层人大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重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注重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基本建立了一套适应人大工作特点的制度体系,促进了常委会和机关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不断健全。加大对人大工作的经常性宣传力度,坚持开展“人大工作记者采访团”、“江河源环保世纪行”、“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等活动,不断提高人大宣传工作的声势和效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营造了浓厚舆论氛围。
3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是密切联系群众、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内在要求。30年来,我省人大工作的实践昭示我们: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代表工作和常委会自身建设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坚持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是做好人大工作的不竭动力。
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关键是要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三大历史任务,着力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在服务大局上要有新作为,努力把握改革发展稳定新任务新要求,在依法履职上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在密切联系群众上迈出新步伐,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履职能力上达到新水平,促进人大工作全面发展,在新青海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不断续写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篇章。(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