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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0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会    场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同志作题为《坚持以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省立法工作》的重要讲话

  9月2上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同志作了题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省立法工作》的重要讲话。

    强卫同志在全面回顾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3年以来我省立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后,提出了新时期我省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他说,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我省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党的十七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体会议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突出发展主题,强化“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坚持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更好地体现全省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闯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功之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按照这个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坚持科学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继续加强经济立法。(二)围绕保护生态这个重要责任,加强生态环保立法。(三)抓住改善民生这个当务之急,统筹兼顾社会立法。(四)把握维护稳定大局,重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立法。   

    强卫同志强调,要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一要做好立项工作,提高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科学性;二要加强省级立法,努力解决我省立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要深入研究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统筹兼顾,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加大省级立法力度;三要完善制度措施,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要妥善处理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科学合理地规范法规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充分体现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四要整合立法资源,创新立法工作体制机制。要建立科学民主的法规立项机制,在立法项目来源上实现多元化。要创新法规起草机制,整合立法资源,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开放的法规草案起草制度。要坚持和完善统一审议与专门审议相结合的机制,逐步建立和实行立法评估制度。   

    强卫同志指出,立法工作是一项严肃、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加强领导,各方面密切配合,才能形成合力,稳步推进,富有成效。他要求:(一)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及时审查和批准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重视人大立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做好立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立法工作。要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与政府立法工作的联系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西宁市、各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立法工作中的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发展,从全局的高度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立法的需求,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并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要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拓宽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渠道方面想办法、出实招,积极引导和协助代表提出立法议案,并在法规立项、审议和修改的过程中,邀请代表参加讨论,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认真听取代表对立法工作和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参与立法工作的各项制度,从立法项目征集到法规草案起草、修改,都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不同群体的意见建议,支持和保证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立法活动,为提高立法工作总体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徐福顺同志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强政府立法,促进依法行政”的讲话。   

    开幕大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福海同志主持。出席会议的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及法工委、代工委、监督办、海东工委,西宁市、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及法制机构负责同志;省政府部分厅局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省政府法制办及西宁市和各自治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同志。

  来源: 青海人大网 2008-09-03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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