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去党爱萍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张仁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吴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白岩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三、免去白岩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任命张建宁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免去侯玉琦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任命李帆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五、任命孔庆顺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六、免去张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于雁滨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七、任命周云韬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立案庭副庭长。
八、任命吴培渊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九、免去张建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十、免去李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