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任命:
崔明钢为鞍山市水利局局长。
任命:
李文范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李伟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钱雷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乔军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董洪岩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
张晓伟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
杨俊福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张代勇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群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齐志斌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军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张辉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免去:
李继军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职务;
刘振涛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职务;
吴世钢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李伟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于德水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钱雷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董洪岩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乔军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张晓伟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守范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级审判员(副局级)、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