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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制度加强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工作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了提高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加强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增强监督的实效,日前,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总结已有经验,借鉴外地成功做法,制定了《关于提高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质量加强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规定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提出、计划的确定、会前的准备、审议的安排、决议决定的执行、审议意见的形成及办理等环节,严格依照监督法第二章的规定做了具体要求,使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更加规范,更具操作性。同时,在增强工作的实效性上做了一些探索。在会前,除监督法提出的六个问题,还规定将市委提出的问题作为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途径;议题的确定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体现“少而精”原则,每次会议控制在3个以内;组织开展视察或调研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报告,重点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交“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在会中,安排充裕的时间进行深入审议,确定若干会前参加视察或调研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作为中心发言人作重点审议发言,保证审议能够议深议透;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未通过的,报告机关重新报告。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审议意见,明确具体的办理目标及时限,由常委会主任签发,以书面形式交办,或者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约见“一府两院”负责人当面交办;相关专门委员会加强跟踪督办,形成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综合评价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对审议意见办理认真,效果明显的,讨论通过,对大部分意见得到落实,但仍需继续办理的,限期继续办理,向主任会议报告,对办理不认真,主要问题未解决的,提请常委会会议对办理情况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表决,满意度表决未获通过的,启动问责程序。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处 王生洪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4-20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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