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谢文君报道 9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草案)》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在审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草案)》时,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应该规定建立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的内容,达到调动和保护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保护环境、涵养水源积极性的目的,这是我省民族自治区域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有的委员认为,要“鼓励和支持民族院校办好民族语言班”,条例中应加入义务教育经费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应在自治县享有的自治权方面、在保障自治县的自治权方面再加点内容。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关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和建设民族文化产业的相关内容。
在审议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草案)》时,委员们认为,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明确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各自的职责。物业管理条例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两个问题就是如何强化业主的自治管理和维权的能力,如何减少建设单位遗留给物业单位的问题。条例要加大对这两个问题的规范力度。
有的委员指出,条例草案中有的内容还需要推敲。业主大会的权力和主要的职责是什么应说清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要再界定一下。
有的委员提出,现在业主不交费的情况很多,影响了整个的收费,导致整个物业的服务跟不上。建议可以通过收取滞纳金等方式,使其在具体的操作中有法可依。
当天,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