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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宁日报讯 记者谢文君报道 9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和《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在审议《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对当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作出相应的规定。委员们建议,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国有大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有能力的法人成立贷款公司,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有的委员提出,应当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数额和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对城市商业银行年新增贷款用于中小企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还有的委员提出,各市应当设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即规定对市级财政安排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在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应当增强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

    在审议《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条例中应强化政府的责任。有的委员提出,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是衡量政府对义务教育支持的重要标准,即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有的委员认为,在教育教学中要突出素质教育和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要重点做好农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教师资源配备,加强对口支援力度,鼓励并组织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还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学生、学校和教师的权益保障。

  来源: 辽宁日报 2008-09-23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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