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日报讯 记者谢文君报道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将于9月22日在沈阳召开,会期三天半。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审议《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三审稿)》、《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草案三审稿)》、《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二审稿)》、《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审查批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修订)》、《鞍山市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抚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城市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情况的报告;人事任免事项。
本次会议将继续设置公民旁听席。按照《公民旁听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的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申请旁听本次会议的公民须在9月18日13时30分至15时30分,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到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接待室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