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任命:
纪凯为沈阳市房产局局长。
决定免去:
李建国的沈阳市房产局局长职务。
任 命:
朱晓光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世光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宫文义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白云良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吴 凡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 燕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翼声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解全晖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高铁军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宋坤赤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海军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郭晓娟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汝亚敏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
祝 妍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宋 宁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曹桂岩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王庆利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张 君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张 雪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亚霖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荣华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 去:
陈嘉良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曲阿翔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解全晖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李晓萍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刘 虹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东波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陈炳文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陈 青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吴立人、于 冬、孙学军、朱久荣、胡 敏、高春香、陈瑞金、高 雨、李 忠、李树魁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郭图新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博磊的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吕 琦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