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在江苏沿海开发大潮涌动的同时,保护海洋环境的战斗也随之打响---今后,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在江苏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27日,经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这把防治海洋环境恶化之“剑”,已然出鞘。
江苏沿海南通、盐城和连云港3市,16个县市区人口2040万。去年,全省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预计达到985亿元,比2000年的235亿元增加了3.2倍,这成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为苏北沿海乃至全省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繁荣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是要经济进一步发展?还是要“碧蓝”的海洋?这道“选择题”摆在了江苏的面前。
在今年的江苏沿海开发会议上,省委书记李源潮曾明确指出,绿色生态环境是沿海地区的生命线和高压线,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在江苏沿海,要建设面向国际的先进制造业集聚带、现代沿海城市带和生态旅游风光带。如果沿海经济发展起来了,但沿海生态环境破坏了,海洋污染程度加剧了,这样的开发是失败的开发。
的确,江苏近岸海域早已不再“碧蓝”,连续三年,国家海洋局“严重污染海域”的“帽子”沉重地压在江苏近岸海域头上。
《2006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告》显示,江苏省近岸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已达1.3万平方公里,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已发生多起贝类、紫菜养殖大面积死亡事件,养殖渔民损失惨重。在2005年和2006年,连云港附近海域还相继发生了大面积的赤潮。
省海洋与渔业局多年的监测数据显示,海洋污染物有85%以上来自于陆源污染,而从陆地入海的污染物,有的是直接排入海洋,但大多数污染物是经过河道再流入海洋。环保部门明查暗访发现,这些将污染物通过河道排入海洋的污染单位,一般都分布于入海河口上溯30公里范围之内。
为了从“源头”根除这些污染海洋的“毒瘤”,《条例》规定,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在沿海从事石油开发、旅游经营等相关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备防治污染的设备,及时处理因生产、生活产生的废弃物。非法向海域排放废弃物的,将处以罚款。《条例》明确,省政府可以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在沿海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并对这些区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入海河流,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为防止沿海开发中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条例》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其中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江苏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
船舶也是需要控制的污染源头之一,《条例》明确用硬性措施严格控制,“在沿海港口进行港内作业或者在港内停泊30日以上的船舶,应当对其污水排放设施采取铅封措施。”未执行的船舶,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中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若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违反规定或者越权批准、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报告书的;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作者:林峰 桂冕
来源:新华报业网 20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