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规定,在全国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这一规定,1979年11月至1980年12月,湖南省湘西州县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建立;1981年5月,湘西自治州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州人大常委会,至此,湘西自治州各级人大常委会已走入了30年的光辉历程。
回顾——依法履职 成就辉煌
自治州及县市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自成立以来,坚持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首要任务,以推动经济建设为工作中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在民族地方立法、工作和执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州人大常委会领导或主持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6次,共选出州人大代表2237名,召集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9次,召开常委会会议211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汇报及工作汇报1500余次,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征程中,留下了认真履职、不辱使命的铿锵脚步,谱写了全州人大工作的新篇章。
——立足州情,注重特色,地方立法工作成效显著。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州人大常委会结合民族地方实际,围绕经济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认真抓好条例的起草,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实行主任会议初审,常委会会议一审、二审、再审制,从而使制定的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地方立法工作。
自1986年以来,常委会提请人代会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制订了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17部,废止单行条例3部。目前仍生效的有自治条例和国土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权益保护条例、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乡村公路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条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立法程序条例、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和土家医药苗医保护条例等14部单行条例。目前,正在积极开展扶贫开发、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德夯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通过民族地方立法,把全州经济社会管理逐步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初步形成了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的法规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着力推进了依法治州进程,促进了全州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监督工作扎实有效。州人大常委会自产生以来,始终把监督作为工作的重心,紧紧围绕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党的方针政策的有效执行和全州工作大局,牢牢抓住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督的形式、方法和内容,使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推动了“一府两院”工作的开展。在工作监督方面,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始终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作为工作监督的重点,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提前介入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增强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常委会先后对农业生产遭受严重旱灾和生产救灾、法制宣传教育、乡镇企业发展、扶贫资金使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社会治安、扶贫攻坚、参与西部大开发、生态州建设、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医疗保险、法院执行工作、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县乡公路改造建设、柑橘产业发展等1500余个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提出了一系列富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审议意见交政府办理,使一些问题得到及时纠正,促进了这些工作的开展。在执法监督方面,常委会坚持“抓大事、重深入、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一是集中精力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集中对1至2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形成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整改。二是上下联动开展执法配合检查。每年都与县市或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形成合力,效果明显。三是积极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常委会先后对森林法、国土法、食品卫生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城市规划法、水法、义务教育法、科技进步法、土地管理法、劳动法、体育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150余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有效地促进了这些法律法规在湘西州的全面贯彻实施。
——出台规定,规范行为,重大事项科学决定。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又一重要权力。州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抓重点,议大事”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在调查研究和听取汇报的基础上,针对全州各个时期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做出决议决定。常委会坚持做到决定前调查研究、审议时严格把关、决议后跟踪督办,确保了重大事项决定的准确性和可行性,使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落到实处。上世纪八十年代,针对改革开放初期以来我州经济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先后就自力更生生产救灾、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征收农业税等61个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使湘西州经济社会得到恢复性的发展。进入九十年代,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常委会就关于改革中等教育与发展职业教育、严禁在道路上自行设卡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依法治州、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40个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促进了湘西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出台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使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并先后就发展草食牧业、推进工业化进程、州域城镇规划、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防止家庭暴力、预防职务犯罪、治理学校周边环境、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22项重大事项依法作出了决议决定,有力促进了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人事任免依法进行。州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有机统一,按照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工作。常委会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45人次,确保了党组织推荐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富民强州进程提供了组织保障。为依法搞好任免工作,常委会制定了人事任免办法,规范了任免程序,坚持了任前法律考试、拟任人员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颁发任命书等程序;注重加强对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中、任后监督,切实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制意识、人大意识和为民执政意识。
——健全机制,改进方法,代表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历届州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切实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通过向代表通报政情、发送学习资料、组织视察、邀请列席常委会、组织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加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等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参政督政作用。加强了代表工作的制度建设,制定了联系代表工作办法、代表持证视察制度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规定,认真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实行闭会后及时交办、承办单位面对面办理、常委会联工委现场督办重点建议三段式督办制度,使办理质量不断提高。常委会共办理议案25件,督促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2479件,全部在法定时间内办结,问题解决率和人大代表满意率逐年提高。
——加强学习,完善制度,自身建设切实加强。州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以提高素质为主题,以改进作风为关键,从加强法律学习、完善工作制度、转变工作方式入手,切实加强常委会及其机关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履职水平不断提高,树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在思想建设上,组织开展了“三讲”、“三个代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组织建设上,常委会机关从设立初的仅有1个办公室3个内设科32人发展到现在的7个专门委员会、3个工作机构、15个科室办、60余人的机关,机关干部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日趋合理,一批年轻有为的干部充实到人大机关,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充满生机活力。在作风建设上,强调转变作风,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民意,掌握实情,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使常委会各项工作更加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实际。在制度建设上,常委会制定了议事规则、组成人员守则、人事任免办法、执法检查若干规定、信访工作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改进会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若干规定等制度,同时制定了学习、文秘、财务等30余项机关管理制度,从制度上统一目标要求,规范工作行为。在人大理论调研和新闻宣传上,经常召开人大工作理论研讨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时报道人大工作的新作法、新经验,宣传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先进事迹,宣传基层民主建设。编发湘西人大工作内刊214期,创办了门户网站——湘西人大网;组织开展了17次全州“人大新闻奖”评选活动,共评选出优秀新闻作品300余件;开展了2次人大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37名长期在人大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分别受到了省州表彰。
——充分行权,全面履职,县市人大工作健康发展。30年来,八县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听取和审议了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汇报,加强监督工作,并就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一系列决议决定,保障和促进了本县(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任免了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贯彻实施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法律等提供了组织保证。在日常工作中,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围绕社会主义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代表视察,开展执法检查,进行述职评议,督促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申诉、控告等,为确保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吉首市在提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方面、泸溪县在提高监督水平方面、凤凰县在信访工作方面、古丈县在跟踪监督方面、花垣县在人大工作创新方面、保靖县在加强机关建设方面、永顺县在改进监督方法方面、龙山县在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创造出了好的经验和作法,都取得显著成效,从而有力地推动本地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30年实践证明,在州县(市)人大设立常委会,进一步增强了人大对政府和两院的监督,有效保证了民族地方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为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州进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