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评议是州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一种有效形式。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部门都应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是:
㈠贯彻执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㈡贯彻执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
㈢履行职责,为本州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情况;
㈣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㈤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情况;
㈥州人大常委会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五条 工作评议在州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承担工作评议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工作评议采取分批次逐年进行。每一次评议的对象,由主任会议根据平时工作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情况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评议内容可以是第四条规定的各个方面,也可以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评议前制定实施方案,由主任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工作评议按照宣传发动、评议调查、会议评议、督促整改四个步骤进行。
第八条在工作评议期间,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工作评议调查组到有关国家机关和基层单位进行评议调查。评议调查组由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省、州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评议调查组成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评议调查的基本程序为:
㈠向社会公布评议调查信息和对象,征求意见和建议;
㈡召开单位干部职工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了解该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
㈢征求该单位的服务对象和工作涉及的部门、县(市)的意见、建议;
㈣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
㈤征求州委、州政府相关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写出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被评议单位要按照工作评议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准备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工作评议可以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组织更大范围的评议会进行评议。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如对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允许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四条会议评议的主要程序:被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工作;调查组报告调查情况;评议发言、询问;被评单位负责人进行解释说明、回答询问;对被评单位的工作进行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十五条测评标准:凡满意票达到及超过参评人员80%的为满意单位,不满意票达到及超过参评人员50%的为不满意单位,其余为基本满意单位。测评结果现场公布,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评议结果以及评议会议提出的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向被评议单位反馈。被评议单位应在半个月内制定并报送整改方案,三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州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州人大常委会认为整改不彻底或不满意的,可责成被评议单位重新整改,重新整改的时限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 工作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㈠必要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以及垂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评议情况。
㈡对拒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