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孙长印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孙长印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