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赵万欣等五位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08年6月2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赵万欣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赵万欣同志辞去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张岗山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张岗山同志辞去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李占成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李占成同志辞去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刘振立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刘振立同志辞去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刘中银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刘中银同志辞去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