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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审议通过《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1-0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郑州台记者张瑜报道: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天结束,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批准了《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会议决定,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于12月中旬召开。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市民关心的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收费标准以及小区停车等问题,《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作为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凡是逾期不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可以进行公示。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辆在全体业主共有场地、车库的停车位停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约定缴纳车位占用费,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近期,《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正式实施。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的决议”、“关于设立郑州慈善日的决议”、关于出台“郑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定”的议案  、“郑州市与那不勒斯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决议”等。    
  
        来源:郑州广播在线    200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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