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今天(7月31日)闭会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所辖区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规定》规定,本省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海洋巡航监视及海洋自然灾害监测的信息,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布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状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实施全天候监控。
该项法规将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黄晓华 实习生冉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