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人大工委讨论修改贵州省乡镇人代会工作条例草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按照省人大选任联委的有关要求,毕节地区人大工委认真组织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

  为认真落实省人大选任联委“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对‘条例’草案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的要求,工委副主任郭正良高度重视,明确了由代工处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搞好我区人大讨论修改“条例”草案的工作。代工处根据要求从三个方面对“条例”草案修改进行了征求意见、建议。一是7月1日起草通知并印发到全区8县市人大,要求8县市组织县人大、部分乡镇人大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进行座谈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二是将“条例”草案印发给工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处室负责同志征求意见。三是7月13日组织召开座谈会,参会的毕节市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毕节、大方两县市人大代工委以及毕节市朱昌镇、海子街镇、田坝乡等基层人大的负责同志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

  通过三个层面的征求意见建议,大家一致认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切实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巩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贯彻、实施,对推进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证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促进乡镇经济、社会、文化等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988年通过的《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推动全省乡镇人大建设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该“条例”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乡镇人大工作,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推进乡镇人大工作,省人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条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在组织学习、讨论、研究的过程中,大家认为“条例”草案明显存在缺憾:一是没有有效地解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何行使职权的问题,二是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监督乏力,三是一些规定不具体,不便于操作。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大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归纳,共有16条修改建议。

来源: 毕节人大网 责任编辑: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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