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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大通过并公布新旅游条例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8月1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旅游条例》)最近已公布,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政府对旅游产业的重视和支持,是我区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强省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区旅游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标志着广西旅游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新修订的《旅游条例》,从内容上看,既能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和旅游业的实际,又充分借鉴了兄弟省区旅游条例中好的条款内容,因而更全面、更科学、更具针对性。与原条例相比较,在名称上去掉了“管理”二字,内容上也相应增加了篇幅,由原来的7章37条调整为8章50条,使修改后的《旅游条例》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弥补了原条例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只侧重于行业管理)的不足,对旅游业发展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新增加了新章:“旅游促进与发展”共14条。该章对鼓励社会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经营旅游业务,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人才的培养,地方旅游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旅游价格和信息服务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各级政府对旅游业发展的促进和主导作用。

  据了解,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旅游管理条例》)是1998年4月25日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实施10年来,对于改善我区旅游业发展环境,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严格旅游行政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区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原《旅游管理条例》的局限性也日益凸现。如旅游行政执法、旅游规划管理等重大问题尚未完全规范,旅游行业管理中也出现了新的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管理工作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依法行政、行业管理和依法经营、依法兴业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记者 牙健红报道)

  来源: 广西日报 2008-09-08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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