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张占忠同志为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为代理检察长;接受尚德同志辞去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任命朱小惠同志为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免去彭武阳同志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免去邹乃切同志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任命叶玉情同志为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免去蔡木护同志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免去彭志达同志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一、任命张占忠同志为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为代理检察长;接受尚德同志辞去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任命朱小惠同志为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免去彭武阳同志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免去邹乃切同志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任命叶玉情同志为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免去蔡木护同志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免去彭志达同志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