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现对本次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四)代表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五)提出立法议案的,应附有关法规草案文本和立法要旨及其说明;提出法规修正案的,应附有对该法规的修正草案或者主要修正意见;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六)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二、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现行地方性法规;
(二)需要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应当由上级国家机关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只提出问题,没有具体解决方案,不能作为议案提出。如果提出的议案没有具体方案,应当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议案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前,代表团应指定一位副团长和负责议案处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各代表团初审后,由代表团负责议案处理的工作人员及时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对收到的代表议案应及时进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六、代表议案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对属于议案规定范围,条件已经成熟的列为议案,会后交承办机关办理;对不属于议案规定范围的即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七、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要进行跟踪督办。代表议案的承办机关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理情况的报告,并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提交办理情况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本年度10月份。
八、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之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九、关于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2009年3月4日下午17:00为向本次大会提议案的截止时间。超过截止时间的,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十、代表提出议案的注意事项
(一)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应写清“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签名,在同一议案中,不得重复签名。
(二)为便于办理,所提议案应一事一案,不要把两个以上内容不同的事写在一份议案纸上作为议案提出。
(三)代表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应使用会议印发的议案专用纸,并按要求将内容、姓名、详细通讯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等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清楚,以便于承办单位与代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