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的质量和落实情况直接影响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效。《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都对审议意见的交办作了明确规定。重庆市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在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审议意见办理方式,严把“四关”,增强办理效果。
一是把好“调研”关,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江津区人大常委会要求相关工作机构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必须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内容翔实的调研报告。为了让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审议报告,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他们要求相关工作机构在开展调查研究时,原则上要邀请半数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让大家充分了解该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在召开会议时,还为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放“审议意见签”,让来不及发言或不愿在会上发言的组成人员通过书面形式把意见反映出来。
二是把好“整理”关,增强审议意见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在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时力求准确无误,另一方面,会后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进行认真归纳、整理。最后成文的审议意见在肯定成绩、指出问题的基础上,重点以“一、二、三”的形式针对具体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有的放矢、一目了然,避免搞成简单的“会议记录”,从而增强审议意见的可操作性。例如,在听取依法治区决议执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后,江津区人大常委会梳理出七条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办理;在听取土地保护利用专项工作报告后,他们又重点梳理出三条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办理。这样既方便了交办单位有针对性地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又便于开展督促检查。
三是把好“督办”关,加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换届后,江津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了修订。该规定明确要求向常委会作报告的机关在收到审议意见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方案,并征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后办理。相关工作机构在规定的审议意见办理时限到期前对处理情况先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究竟是报告机关“答复了”,还是报告机关“办理了”。
四是把好“报告”关,确保审议意见处理落到实处。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监督法》第十四条只笼统规定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虽增加了表决的内容,但该规定较为刚性,不易启动。江津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规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报告机关负责人或受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对办理报告发表意见,并根据大家的意见灵活处理。例如在去年的一次人大常委会议上,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件审议意见的办理报告提出异议后,江津区人大常委会没有直接启动表决程序,而是交由区人民政府继续研究处理,再次向常委会报告,直到该审议意见办理满意为止。(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何浩祥 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