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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主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学习《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几点认识

熊 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1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足《监督法》的规定,结合重庆人大工作实际,在力求加强和改进监督方式,重在突出监督实效方面,进行了可贵的尝试。《办法》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我市各级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进一步促进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创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为开展专项工作评议铺平了道路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确定的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主要的、基本的形式。《办法》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审议意见的形成、工作评议等方面作出了创制性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性。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形成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进一步强调了“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办法》不但明确了作出了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审议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而且强调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方式。规定对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政府市长、区县(自治县)长办公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审判委员会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或者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三是进一步肯定了专项工作评议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工作评议是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探索出来的一种监督形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监督法的有关说明中,肯定了专项工作评议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办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由此可见,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延伸和补充,有利于提高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规范预算监督的具体内容,体现公共财政的人民性和公开性

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是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的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上,预算审查权的行使基本上还只是程序性和追认式的。人大对于公共财政的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际上处于“睁只眼,闭只眼”的失语状态。如何让公共财政的预算约束“硬起来”,惟有推进以人大预算审查和监督为核心的预算民主,让公共财政真正在阳光下运行,让所有预算收支的合法性无可置疑。《办法》着重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延伸,强调了可操作性。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办法》还细化了应当重点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进一步强调了应对政府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各项数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预算支出执行结果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本级财政的债权与债务情况进行审查。《办法》规定,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要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环保、文化、卫生、社会保障资金需要调减的,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人大常委会重点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下列内容:调整或者变更的依据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调整或者变更的预算是否收支平衡。《办法》强调,以本级预算、决算为重点的公共财政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办法》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专章规定,把近10年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积累的一些好的经验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便于进一步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办法》中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内容、全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相关活动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内容、时限、方式、审查机构以及程序等问题,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有利于解决和消除目前只有少数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可以预期,随着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发展,由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涉及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和国家政策等各个方面,备案审查工作任务将日益繁重,备案审查工作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加强对直管部门的刚性约束,消除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实践中的困惑和“盲区”

随着市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增多,区县人大常委会如何依法开展对市级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多年来一直是区县人大监督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实施监督,是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办法》特别规定:“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这一规定,为区县人大常委会多年来探索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也弥补了监督空白。同时,由于我市的人大常委会分为市和区县两级,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则是三级。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由市人大产生、对市人大负责,受市人大监督,其有关负责人也有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但其管辖区域以一定数量的区县为基础,主要工作实践也在区县层面开展。因此,就这一问题,一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分院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发挥相关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中的作用。根据我市的这一实际情况,《办法》明确了对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分院的监督主体以及区县人大常委会参与监督的两种途径。

——探索司法监督及涉诉涉法信访办理的有效办法,有效处理了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如何在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同时,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司法监督,这也是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课题。《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主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收到不服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信访申诉,涉及问题重大的,经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认为确有进一步审查必要,可以交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区县人大常委会收到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信访申诉,涉及问题重大的,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确有进一步审查必要,可以交由本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本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回复处理结果。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和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既增强了针对性、可操作性,又不浪费审判资源,依法维护了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程序,从在理论和实践上,为人大“个案监督”找到了新的方式和实现形式。另外,《办法》对于涉诉涉法信访的处理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这些规定科学地解决了人大常委会“既不能直接介入个案监督,又不能回避重点案件督办”的困惑。

——完善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内容和方式,有利于实现人大任免权与监督权的统一

《办法》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就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作了规定,有利于促进任命干部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大常委会可以充分运用询问、质询、撤职等刚性方式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办法》还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任命干部书面报告履职情况,明确了被监督对象违反监督法和《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相关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方式,强化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手段,加大了监督力度。(作者系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秘书长)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6-11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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