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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30号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7日   

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

(2008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扩大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开放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围绕实现本市发展的目标和定位,实行面向世界、内外结合,经济领域为主、社会环境配套的开放方针,吸引和集聚国内外先进要素,培育先进生产力,建设内陆开放高地。

  第四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扩大开放,坚持以思想大解放推动大开放,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坚持走内陆开放型经济道路。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增强开放意识,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开放能力,制定和实施本地、本单位扩大开放的目标与措施,促进本市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开放。

  第六条 鼓励和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放中创新、创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受开放成果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和投诉妨碍开放的行为。

  第二章 开放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开放工作,围绕开放目标和重点,制定开放规划和政策,优化开放布局,促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转变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建设开放型政府管理体制;将本地区开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将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开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履行开放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职能。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履行下列开放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开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拟定促进开放的相关措施和办法,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开放工作;

  (四)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开放工作;

  (五)支持和指导下级的有关开放工作;

  (六)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开放提供服务;

  (七)修改和废除妨碍开放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开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按照有利于推动区县(自治县)开放工作的原则下放管理权限,完善和明确责权一致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 北部新区和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廉洁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应集约化开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集合使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优惠政策,在土地、金融、财税、经济管理等促进开放方面先行先试。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商会、行业协会应当规范发展,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的功能,促进本行业开放。

  第三章 开放措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开放措施。

  对鼓励类项目和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依法限制高消耗产业项目,禁止高污染产业项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商引资公共平台,为区县(自治县)招商引资提供信息服务。

  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尊重企业投资意愿,禁止无序竞争。

  建立包括投入产出率、产业集群发展和环境影响等内容的招商引资综合效益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国际营销能力和水平。

  建设国家级加工贸易承接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开展和推动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引进和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大研发创新力度,优化出口结构,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提高产品质量,拓展国际国内市场。

  第十六条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从事境外加工贸易、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承接大型对外设计、咨询和工程承包项目,组织对外劳务输出,参与国际分工和资源配置。

  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搭建国内和境外融资平台,提供境外法律信息及其他相关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防范与控制参与国际投资与合作的各类风险。

  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国家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按管理权限加强对北部新区和各类园区的规划与管理,建设功能配套、特色突出、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的产业基地和园区发展体系。

  第十八条 建设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构建功能齐备、布局合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九条 引进和发展金融业,鼓励新型金融机构与金融中介机构的设立和金融创新,支持发展现代金融市场。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依法设立区县产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促进开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制定有利于人才聚集的优惠政策,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培养、引进和使用各类人才。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高新技术、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基地,支持本市企业、科研机构与市外、境外科研机构、跨国公司共建研发平台,完善创业和技术成果转化的支持保障体系,促进创新和引进技术的产业化。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创意和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投资参与创办企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发展仓储、物流、广告、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引进和发展会计、咨询、标准、评估、认证等中介组织。

  鼓励各类中介组织为企业的开放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市场营销、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和引进、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开放环境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平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构建公平竞争、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第二十五条 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批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持的申请时,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鼓励银行、保险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给予授信额度、投资额度或费率等方面的优惠或限制。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整合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适应开放要求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开放政策、投资项目及市内外投资信息资料等,促进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公用事业建设,完善公用事业服务和监管,保障企业水、电、气等公平供应。

  第二十八条建立投资协调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投资手续办理和投资纠纷投诉服务。对于投资者关于投资及其有关事项的诉求,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协调,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部门或机构无法协调的,由部门或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招商引资政策对投资者承诺的重大事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兑现承诺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行政效能保障机制,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电子政务,推行企业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咨询和投诉。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一条实行行政许可公开制度。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都应在有关部门网站、许可中心窗口或许可部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结果应当方便当事人查询。

  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许可时限,推行集中许可、并联许可等许可方式。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适时清理并取消不利于开放的行政许可。

  第三十二条 依法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适时清理并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实行收费公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以及执行政府定价和政策指导价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单位网站和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收费。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规范和细化。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遵守行政执法规范,规范行政检查,避免随意执法和重复执法。

  行政执法应当注重教育,不得以罚代教。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应当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并帮助当事人规范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加大执行力度,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教育、医疗、交通、安全和配套条件,营造以人为本的宜居生活环境。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推动开放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并利用国际友好城市、国际机构、外国政府领事机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资源,推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与民间交流,服务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国际通行规则和现代文明礼仪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五章 开放保障

  第三十八条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投资者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投资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和借鉴其他地区开放政策和经验。

  建立开放政策评估制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对开放具体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各类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指导申报并及时兑现。

  第四十一条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可以就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土地流转、财政金融和社会管理等事项进行改革试验。

  对于在开放工作中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

  第四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提供服务、引入技术含量、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新增就业等综合指标,建立开放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对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开放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推进开放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有关工作人员在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作为其晋升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报告,应当包括开放工作情况。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开放工作的监督,适时组织视察或者检查,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开放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可以做出相关决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宣传促进开放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开放的舆论氛围。对妨碍开放的行为应当及时披露,实施舆论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妨碍开放的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开放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公立非营利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8年9月23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国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重庆新时期发展的"314"总体部署,市委在科学总结我国、我市三十年改革开放历史经验和准确把握当前时代特征的基础上,把开放作为我市突破地处内陆、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等因素限制,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途径和主要动力,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在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薄熙来同志代表市委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要制定《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为全市扩大开放、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及时开展促进开放的地方立法,把市委的重大决策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着力改善开放环境,健全开放保障机制,为我市扩大开放提供法制保障,充分调动各方面开放的主动性、积极性,让投资者在重庆放心投资,是确保市委决定精神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今年3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开放地方立法调研起草组,并由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调研起草组把贯彻市委决定精神、发挥促进保障作用作为指导思想,将开放的主要措施,政府及其部门的开放职责,政府行为的规范,开放环境的营造,以及开放保障机制的构建,作为草案的重点。通过座谈会和书面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共征求了市人民政府,四十个区县(自治县),近三十个市级部门和中央在渝单位,多家外资、国有和民营企业,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以及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调研起草组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十易其稿,并先后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查并原则同意,最终形成草案。草案分为"总则"、"开放职责"、"开放措施"、"开放环境"、"开放保障"、"附则",共六章五十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草案规范的主要对象

  草案从保障市委决定的落实并与其相衔接出发,将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促进开放的行为作为规范的主要对象。企业作为开放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在广义上也有促进开放的社会责任,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开放行为主要是企业自主经营活动中的一种权利和选择,应该由市场调节和政策引导,而不宜对其设定强制性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草案将促进开放作为国家机关和公立非营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职责,将企业主要作为权利主体,保障其"开放和享受开放成果"的权利(草案第二条、第五条)。

  (二)关于开放的方针

  根据市委决定精神,草案第三条确定了开放的方针。一是针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重庆承接产业转移的要求,确立面向世界的开放方针,积极吸引国际国内人才、资金、技术、管理,推进区域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支持本土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和资源配置。二是根据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的需要和特点,确立内外开放并重的方针,既要大力促进对境外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开放,更要重视对市内和民营经济的开放,贯彻内外结合、以我为主的原则,大力发展国有、外资和民营经济。三是确立将经济领域作为开放的主战场,教育、科技和文化等其他领域的开放应积极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的开放方针。

  (三)关于政府部门职责

  通常在法律、法规中皆规定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该法律、法规所调整领域的综合性管理监督职责。而促进开放工作,一是涉及全部领域和各个部门,二是目前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皆未专门设置开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这一实际,草案对各部门的开放工作职责作了共通性的规定,同时又灵活规定,政府在需要时可设置或确定开放工作的主管部门或机构,履行协调、监督等综合职能,从而给政府在开放工作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责调整留下了空间(草案第八条)。

  (四)关于改善政务环境

  良好的政务环境,是内陆地区克服区位劣势、吸引投资的重要条件,是发展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的政务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草案对此重点作了规范,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减少人际关系成本:一是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信息、公用事业以及协调企业投资诉求等方面加强服务(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二是规定在招商引资中政府及其部门对投资者承诺的重大事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未兑现承诺的要依法承担责任,以进一步规范政府招商行为,切实加强诚信政府建设(草案第二十九条);三是要求建立行政效能保障机制,在我市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企业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咨询和投诉等,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草案第三十条);四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的主要环节,积极落实政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规范所导致的行政处罚随意性较大,畸轻、畸重等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是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企业反映强烈。为此,根据我市和其他地区以及有关执法部门开始细化行政处罚标准的做法和经验,草案要求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以细化,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六)关于开放工作创新的保障机制

  进一步扩大开放必然要求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符合我市开放实际的运行机制。为此,草案鼓励和保障在开放工作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一是授权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于在开放工作中创新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先行作出规定(草案第四十一条);二是授权市人民政府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就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土地流转、财政金融和社会管理等事项进行改革试验(草案第四十二条);三是允许北部新区集合使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优惠政策,在土地、金融、财税、经济管理等促进开放方面开展先行先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四是建立容错机制,对于开放工作效果不如预期或者造成一定损失,但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未谋私利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以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开放工作的积极性。

  (七)关于法律责任

  鉴于草案所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如果有违反草案的行为,均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且促进性法规一般以鼓励保障为主可以不设法律责任。因此草案对于法律责任仅作概括规定,而未单独设置"法律责任"一章。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11月25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同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就《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08年9月2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0月13日至21日通过《重庆日报》、《公民报》、《华龙网》、《新华网》等10余家媒体向本市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了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来信、电子邮件31封,其中7封是关于条例草案的建议, 反映立法修改意见和建议21条。10月3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征求到的社会各方面意见进行了研究,并据此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11月14日法制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草案的总体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通过地方立法将市委三届三次全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政策精神转化为地方性法规,为本市的开放提供法制保障十分必要、及时。在没有上位法,其他省市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制定这个法规难度非常大,但经过起草单位多次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所做的其他大量工作,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

  二、关于草案的名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开放应是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全方位的开放,而草案名为"促进开放",但其实际内容主要着眼于促进经济开放,对其他事项涉及较少,名称与实际内容不完全一致,因此建议草案名称改为"促进经济开放条例"。法制委员会认为,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将经济建设作为开放工作的中心,出台了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政策和措施,并对人大制定促进开放方面的法规提出了明确要求。草案深刻理解和把握了市委决定的内容和精神,抓住了经济建设这条主线,对有利于开放型经济建设的其他问题也有所涉及,如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建设宜居城市,加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交流等内容。而且,草案名称问题在起草过程中也经过反复研究、多次论证。因此建议对法规名称不作修改。

  三、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难以做到,于法无据,不科学,建议作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促进公正、公平执法,对于为开放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有着重要意义。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加以细化,作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2008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文)也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处罚予以细化,并将细化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因此,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二次审议稿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规范和细化。"同时将第一款与第二款交换。

  四、具体修改意见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将"开放"认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妥,建议删去此类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了第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开放的权利"的表述,删去第二款"开放和"。同时,二次审议稿将该条两款合并为一款,并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2.将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开放工作综合机构,对开放工作履行协调、监督职能",调整到第七条作为第三款,并作了文字修改。因为这款的内容是关于政府的职责,而不是政府部门的职责。

  3.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开放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产业政策",以便同该条第二款产业激励与限制的规定相呼应。而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分区域和所有制性质,均有权在本市依法投资",不属于产业指导的内容,故删去。

  4.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的"为企业提供高效公平的政务和信息服务"修改为"为区县(自治县)招商引资提供信息服务"。因为草案第二十六条对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作了专门规定,本款规定侧重为区县(自治县)招商引资提供信息服务,这也有利于规范区县(自治县)招商引资活动,避免区县(自治县)招商引资中的盲目引进和恶性竞争。经上述修改后条文更符合内在的逻辑联系。

  5.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在第十五条第二款"加大研发创新力度"后加上"优化出口结构,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的表述。

  6.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为防范金融风险,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依法查处金融违法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7.删去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非专利技术",因为非专利技术属于知识产权的内容之一,不应并列。

  8.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投资手续办理和投资纠纷投诉服务。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对草案第二十八条作了修改。

  9.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不仅对行政收费项目应加强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应加强管理。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对草案第三十二条作了相应修改。

  10.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内容相近,应合并为一条。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8年11月26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朝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就《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2008年11月24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并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11月25日法制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草案)》表决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分为两款表述,并对语句顺序作了调整,使之更符合逻辑顺序和立法技术的要求。

  2.为使表述更加准确,将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开放措施"。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中加上"按照招商引资政策"。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来源: 重庆人大网 2008-12-12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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