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
林蜀鲁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元鹤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德江、林厚全、杨芳辉、黄常明、许创业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娟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陈卫民、田远未、戴萍、詹文渝、陈涛、杨安文、杨燚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烈、周祖恩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
秦卫东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李建中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王建华、史新武、谭世国、钟文华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飞宇、廖新兰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向东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员;
潘祥均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戴宏、冉劲、李雪山、张凯、谭可、洪富、杨杰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江敏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
二、免去
李元鹤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白雪飞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潘祥均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秦卫东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祖福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