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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伟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08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刘伟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刘伟辞去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来源: 北京日报 2008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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