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大代表就要有所作为

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康永恒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1-1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图为康永恒(左一)深入基层调研社会治安集中整治工作。

  文/图记者李吉斌

  “当代表应该有所作为、可以有所作为、能够有所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永恒说:“只有更多地关注民生,调查研究,更多地加强学习,特别是对法律的学习,才能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

  人大代表应该有所作为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代表人民向国家反映当地的真实情况,同时传达国家的大政方针,所以,应该有所作为。”康永恒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2009年,食品安全法刚施行不久,我就参加了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康永恒说,食品安全法对我国形成新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康永恒学习了当地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些先进做法。回到广安市后,康永恒就自己在执法检查中的感受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为当地食品安全监管献计献策,努力促使食品监管实现无缝衔接。

  人大代表可以有所作为

  “我认为人大代表是可以有所作为的。”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康永恒高度关注地震前线的消息,并实地考察了当地救援的一些情况。

  “通过整理总结一些经验、教训,我一共提了13条有关防震减灾法的建议,最后其中8条被采纳,我觉得非常有成就感。”康永恒言语间流露着自豪。被采纳的8条建议,包括“学校等可能在破坏性地震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工程要有专门要求”、“农房的防震问题也应当在法条中提出强制要求”等。

  人大代表能够有所作为

  “对制度、法律的系统学习和深入的调查研究,是人大代表能够有所作为的基础之一。”康永恒在今年10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召开的座谈会上,提出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建议。

  “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对受贿人员的惩罚可以说比较到位,但对行贿犯罪的惩罚我认为还是太轻。”康永恒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行贿,何来受贿?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康永恒在座谈会上指出,许多国家基于对贿赂犯罪性质的认识,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有的国家甚至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将受贿称为“消极腐败”。我国的法律虽然也规定行贿受贿属于对合犯罪的性质,但法律也有对行贿犯罪从“同罪同罚”到“免于处罚”的巨大空间。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贿赂问题,既要打击受贿,也要打击行贿,当务之急是研究出台严格具体的司法解释。

  “调研走访,与百姓面对面交谈。”康永恒认为这是代表能够有所作为的另一条重要途径,深入农村学校调研基层教育状况、调研涉农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列席常委会会议前听取老百姓对会议审议议案的意见等,这些都是康永恒平时的“作为”……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11-14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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