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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扩大禁烟范围 人大代表吁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4-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禁烟立法能否“升格”

    建议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

    目前,多项科学研究已明确证实二手烟可造成死亡。中国是个烟草消费大国。据推算,我国每年死于被动吸烟的人数超过10万。

    世界卫生组织力主使用“二手烟草烟雾”概念,避免使用“被动吸烟”和“非自愿接触烟草烟雾”。因为烟草业可用“自愿”接触来作为借口。全球大约有7亿儿童呼吸的空气遭受二手烟雾污染。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必须立法来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

    从1979年开始控烟工作以来,我国颁布涉及控烟的全国性法规、条例等已有20多部。譬如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北京的规定振奋人心,只要下决定,烟是一定能禁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襄樊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周建元在今年人代会期间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

    她认为,公共场所禁烟法应包括:

    禁止在各种公共场所吸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拘留等惩罚。为方便吸烟者,可设立专门的吸烟区。

    禁止在电影、电视及其各种音像制品中出现吸烟镜头。如果确因影视作品情节特别需要,应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所有的饭店、酒吧、咖啡店、茶馆、KTV等公共消费场所必须悬挂“禁止吸烟,在公共场所吸烟违反公共道德”标志,特别要在包间内悬挂这一标志。

    香烟盒的一面必须印刷“吸烟有害健康”,并印上因吸烟导致肺癌的病人的病变肺等有关图片等。图片面积应按《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禁止使用“低焦油”、“清淡型”等词语。

    在电视、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各种广告中禁止出现变相香烟广告。不得使用有特殊意义的名称作为香烟商标。

    周建元代表还专门提到了一条,就是改掉“香烟”这个有点“诱惑”色彩的名称,改称“卷烟”。 (记者 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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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疆日报 2008-04-23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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