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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欲晞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

记者 王芳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3-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但从社区矫正制度的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以解决这项制度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侨联主席李欲晞说。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对于如何制定社区矫正法?记者对李欲晞代表进行了专访。

记 者: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哪些人?

李欲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记 者:社区矫正的分工是怎样?

李欲晞:首先,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应当行使以下三项审判职能。一是根据法律以及罪犯的犯罪事实,依法充分使用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依法确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二是在不影响审判公正的前提下,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在立案之日起与社区矫正组织联系,由社区矫正组织对罪犯进行相关调查、心理咨询等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建议。在判决生效后,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审判工作实现无缝衔接。三是在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对积极改造自新、有立功等表现的罪犯予以减刑,对于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甚至重新违法犯罪的罪犯予以变更执行措施,确保社区矫正的奖惩机制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其次,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机关,依法对法院在社区矫正制度中的刑罚适用情况、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乡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以及社区矫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等工作进行监督。

再者,司法行政机关是组织和执行机关,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均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协调。一是对根据法院判决适合社区矫正的罪犯以及监狱管理机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的罪犯进行信息登记并根据人员特征分配到相应街道、乡镇的司法所。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根据罪犯的改造情况报请法院予以减刑或变更执行措施。二是街道、乡镇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管理,帮助罪犯重返社会,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

第四,公安机关是保障机关,保障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甚至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记 者:社区矫正的经费如何保障?

李欲晞:国家财政部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管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全面开展的难题。

记 者:社区矫正工作立法需明确哪几个问题?

李欲晞: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操作层面的问题,上升到立法层面主要有以下环节急需立法明确。一是修改《刑法》将社区矫正列为一种辅助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二是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对各部门职能科学分工。社区矫正是一个牵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的系统工程。没有系统的立法,容易出现各部门权利义务不明确,造成工作脱节或者工作复杂化的情况。三是对社区矫正的奖惩机制进行科学量化,并通过法律强制力予以保障。对矫正对象而言,矫正成效最终应体现为刑罚的减轻。只有实现刑罚的变更,才能真正提高罪犯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适当赋予司法行政机构行政强制执行权,对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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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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